依第二十三條編定完成之工業區內,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得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經行政院核定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7條的規定,工業區內經過編定完成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基於政策考量或者是考慮到興辦工業活動的經營需求,向經濟部報請會商交通部,並經行政院核定後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官方網站上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7條中提到經濟部會和交通部會商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工業專用碼頭的設置就能夠實施。鏈接: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4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