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銜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8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的劃定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陳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指定則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陳報經濟部會銜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例子可以是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的劃定計劃,並且根據條例的規定陳報給經濟部。經濟部會商了交通部、內政部以及其他相關機關後,將這個劃定計劃報請行政院核定。最後,行政院核定後便會對外公告這個劃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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