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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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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銜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8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的劃定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陳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指定則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陳報經濟部會銜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例子可以是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的劃定計劃,並且根據條例的規定陳報給經濟部。經濟部會商了交通部、內政部以及其他相關機關後,將這個劃定計劃報請行政院核定。最後,行政院核定後便會對外公告這個劃定結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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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38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