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工商登記、土地使用管理及建築管理事宜,由有關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工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有關主管機關應在一定規模之工業區內提供稅捐稽徵、海關、郵電、金融、警察、消防及其他公務等服務;該工業區管理機構應提供必要之配合。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7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內,工商登記、土地使用管理以及建築管理事宜,由有關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工業主管機關來處理。各有關主管機關應在一定規模的工業區內提供稅捐稽徵、海關、郵電、金融、警察、消防和其他公務等服務;而工業區的管理機構應提供必要的配合。 根據參考資料,工業主管機關指的是經濟部工業局,該機關負責審核工業升級條例相關的計畫核准,例如核准符合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的投資計畫和核准完成投資計畫的證明。 另外,根據工業升級條例,有關主管機關則是指負責相關事務的政府部門,例如稅捐稽徵、海關、郵電、金融、警察、消防等。這些部門應在一定規模的工業區內提供相應的服務,而工業區的管理機構也應提供必要的配合。 總結而言,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7條的規定,工業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工業區內的工商登記、土地使用管理和建築管理事宜,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則在工業區內提供相應的服務,而工業區的管理機構則提供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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