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工商登記、土地使用管理及建築管理事宜,由有關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工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有關主管機關應在一定規模之工業區內提供稅捐稽徵、海關、郵電、金融、警察、消防及其他公務等服務;該工業區管理機構應提供必要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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