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及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租售、使用、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68条的规定,在本条例施行之前,依据原獎勵投資條例编制的工业用地、开发的工业区和投资开发工业区的民营企业,以及根据本条例编制、开发的工业区,在土地的取得、租售、使用和管理方面,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参考资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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