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及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租售、使用、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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