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開發之工業區,工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擬訂更新計畫,依本條例規定徵收開發及使用。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9條,已完成開發的工業區,當工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擬訂更新計畫,並依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開發和使用的徵收。這表示當工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新工業區的開發和使用時,可以進行相關的徵收措施。這可能涉及到收回土地、重新規劃區域、重新分配資源等一系列的行動。具體規定和措施的詳細資訊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行政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