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公共設施中之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於必要時,得委託公民營事業建設、管理。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6 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在開發工業區時,如果在公共設施中包括污水和廢棄物處理設施,當必要時可以委託公民營事業來進行建設和管理。這條規定是為了促進污水和廢棄物的適當處理,確保工業區環境的衛生和安全。具體的內容和案例並沒有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