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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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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公共設施中之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於必要時,得委託公民營事業建設、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6 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在開發工業區時,如果在公共設施中包括污水和廢棄物處理設施,當必要時可以委託公民營事業來進行建設和管理。這條規定是為了促進污水和廢棄物的適當處理,確保工業區環境的衛生和安全。具體的內容和案例並沒有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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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6 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公共設施中之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於必要時,得委託公民營事業建設、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