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各該工業區管理機構擬訂,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者,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 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之費率,得按各使用人排入之廢水量及水質,訂定差別級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第一項之費用及前項之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5條,工業區的管理機構可以向區內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以及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各費用的費率由該工業區的管理機構擬訂,若工業區屬於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則應報請經濟部核定;若屬於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的,則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的費率可以根據使用人排入的廢水量及水質訂定差別級距。若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內的使用人逾期不繳納費用,每逾二日加徵滯納金(滯納數額的百分之一),加徵的滯納金額以應納費用的百分之十五為限。若第一項的費用及滯納金限期內未繳納,則可以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至於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的經營管理辦法,則由經濟部定之。 這些資料提供了有關工業區管理費用和滯納金的規定,以及如何訂定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的費率。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使用人按時繳納相關費用,並提供強制執行的程序以處理逾期未繳納的情況。該條款還提到,如果工業區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則費率需要經經濟部核定;如果由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則需要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此外,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可以根據廢水排放量和水質的不同訂定不同的費率。這些規定是確保工業區的運作適當且財務獨立的重要措施。 Reference: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127)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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