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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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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 前項公司輸入之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予補徵稅捐及營業稅。但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其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公司如屬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者,自國外輸入之原料,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但輸往保稅範圍外時,應予補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9-1 條,科學工業公司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的機器和設備,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且經經濟部專案認定的情況下,可以免徵進口稅捐和營業稅。然而,如果在輸入後五年內轉讓或變更用途,使其不符合減免的條件或用途,則應補繳稅捐和營業稅。不過,轉讓給或設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或其他科學工業公司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該條第一項,所謂的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和設備需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 此外,第一項提到如果公司屬於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則從國外進口的原料可以免徵進口稅捐和營業稅。然而,如果輸送到保稅範圍之外,則需要補繳相應的稅款。 這些解釋可以在相關法規文件中找到,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和相關法規解釋函等。

  • 營業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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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9-1 條規定:「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