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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 前項公司輸入之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予補徵稅捐及營業稅。但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其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公司如屬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者,自國外輸入之原料,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但輸往保稅範圍外時,應予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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