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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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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公司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得依下列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屬新投資創立者,自其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屬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以擴充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 前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所為之投資,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 第一項公司免稅之要件、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公司已適用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一項之獎勵;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所為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其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2條規定了公司可以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條件和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在某些特定時期內,公司進行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可以免除營利事業所得稅。 根據第一項,屬於新投資創立的公司,在產品開始銷售或提供勞務的那一天起算,連續五年內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於增資擴展的公司,在新增設備開始運作或開始提供勞務的那一天起算,連續五年內,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這個免稅的期限只適用於擴充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的情況。 根據第二項,公司可以在產品開始銷售或提供勞務的那一天起算,選擇在二年內延遲開始免稅。該延遲期間最長可以延遲四年,延遲開始免稅的期間應為一個會計年度的首日。 根據第三項,免稅所得的額度或新增免稅所得的減稅額,在某個特定時期內的投資總金額為限。相關申請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來定義。 根據第四項,曾經適用第八條或第九條的獎勵規定的公司,不能再申請第一項的獎勵。在某個特定時期內,進行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的公司,只能申請一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獎勵。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2條 - 行政院經濟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免稅額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八條或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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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9-2 條規定:「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公司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