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在免稅期間內,設備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業於免稅期間屆滿之日前,將其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與其他事業,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且受讓之公司於受讓後符合第八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其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得由受讓之公司繼續享受。 前項情形,轉讓之公司於轉讓後不符合第八條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應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根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10条的规定,享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公司在免税期内,设备应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逐年提取折旧。 举个相关的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在免税期内享受到税务减免,并且在免税期满前,将其能够独立运作的生产设备或应用软件转让给其他公司,继续生产享受奖励的产品或提供奖励的劳务,并且转让接受方符合第八条新兴重要战略性产业适用范围的条件,那么原始的免税期未满部分的奖励可以由接受方公司继续享受。 另外,如果转让的公司在转让后不符合适用第八条的新兴重要战略性产业范围的条件,那么它应该终止未满的免税奖励。 参考资料: 1.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电子版本) 2. 财政部网站 - https://www.mof.gov.tw/instance/portal/file/press/newsall/491f8eb2-4e32-4591-8587-b82ce92e538f/%E6%83%A0%E8%B0%B728%E5%B9%B4%E5%BA%A6%E4%BF%83%E8%BF%9B%E7%94%A2%E6%A5%AD%E5%8D%87%E7%B4%9A%E5%88%B6%E4%BE%8B(%E5%BE%B9%E6%98%8E)_20201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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