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當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的創作或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權提供或出售給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使用,並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則該提供或售予公司使用所得的權利金或收入,有百分之五十可不用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民創造了一個新的發明,並將其專利權授予一家國內的公司使用,該公司每年支付給這位國民的權利金額為100萬台幣。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這100萬台幣的收入中有百分之五十,即50萬台幣,可以免除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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