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11

快速跳轉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當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的創作或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權提供或出售給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使用,並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則該提供或售予公司使用所得的權利金或收入,有百分之五十可不用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民創造了一個新的發明,並將其專利權授予一家國內的公司使用,該公司每年支付給這位國民的權利金額為100萬台幣。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這100萬台幣的收入中有百分之五十,即50萬台幣,可以免除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相關函釋 2

  • 專利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