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符合前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前條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新投資創立者,自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屬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以增資擴建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 第二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其增資計畫符合第八條規定之適用範圍者,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如果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適用範圍,並在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的兩年內,經股東會同意,可以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前條股東投資抵減的規定。選擇適用免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情況下,根據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1. 屬於新投資創立者,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屬於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可以免徵其新增所得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此免稅只限於增資擴建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者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的情況。 3. 公司可以在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的兩年內自行選擇延遲開始免稅的期間。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的始日應為一個會計年度的首日。 4. 如果公司是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方式進行增資計畫,且符合第八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則可以適用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這些規定可以根據法條中的相關參考資料進一步解釋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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