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如需適用重要科技事業獎勵,應於下列規定期間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屬新投資創立者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一) 屬製造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技術服務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跨前二款區域者: (一) 屬製造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或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技術服務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前項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為準。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之解釋,符合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第4條的公司,若需適用重要科技事業獎勵,應在特定期間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根據參考資料,在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公司的設備安裝地點為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的新投資創立者,或者在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的增資擴充之公司,可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此外,在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公司的設備安裝地點不在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的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公司,亦可以在該期間內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需注意的是,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在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為準。經濟部工業局在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通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 第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