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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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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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問題做出正確的解答。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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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