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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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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 二、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 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九、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研究與發展支出包括以下費用: 1. 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 2. 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3. 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4.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 5.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6.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7.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8.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9.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研發新產品時支付了研究人員的薪資、購買了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委託了國內大學的教授進行相關研究,這些費用都可以被視為研究與發展支出,符合投資抵減的規定,可以抵減當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他類似的支出,只要符合投資抵減辦法的規定,也可以予以抵減。

  • 勾稽名詞
  • 專利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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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