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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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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指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前項所稱辦理,包括自行辦理、聯合辦理或委託辦理。 第一項訓練活動費用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前項第五款之折舊費用、租金及薪資,如包括接受外界委託代訓,應按實際代訓人天數占全部受訓人天數比率扣除之,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其折舊費用,另按實際培訓人才所使用之面積占訓練機構總面積之比率及實際使用天數比率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第3條所述,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的人才培訓支出指的是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在公司業務相關的培訓活動上所支付的費用。公司可以自行辦理培訓活動,也可以與其他機構聯合辦理,或者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培訓活動。該條文列明了人才培訓活動的適用範圍,包括師資的鐘點費和旅費、受訓員工的旅費和繳交訓練單位的費用、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的伙食費、場地費以及耐用年數不超過二年的訓練器材設備費、參加技能檢定的費用、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的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以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的薪資,以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於人才培訓的支出。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為了培訓員工的電腦技能,委託外部公司進行培訓活動並支付了相應的培訓費用,這些費用符合人才培訓支出的定義,可以按照該法條進行投資抵減。 參考資料: -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86.05.28)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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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指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