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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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指公司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准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所需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為開發新產品而從事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 二、申請國際組織認證之費用。 三、刊登國際性媒體、報章雜誌之廣告費。 四、繳交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單位之支出。 五、參加前款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活動人員之出差旅費。 第一項所稱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准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包括由本國公司百分之一百控股之國外公司在國際間先申請註冊再移轉至該本國公司之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國際會議,應符合國際組織之規範;國際商展,應符合國際展覽聯盟所認證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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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四條,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指的是公司在國際市場推廣其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准註冊的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所需的費用。其中,費用的範圍包括以下各項:一、為開發新產品而進行的國際市場調查費用;二、申請國際組織認證所需的費用;三、刊登於國際性媒體、報章雜誌的廣告費用;四、繳交給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單位的支出;五、參加上述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活動所需的人員出差旅費。 該條第一項所稱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准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包括由本國公司百分之一百控股之國外公司在國際間先申請註冊再移轉至該本國公司的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 另外,該條第二項所稱的國際會議應符合國際組織的規範;國際商展應符合國際展覽聯盟所認證的標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國際市場推廣自己的產品品牌並擁有相關的商標或服務標章,該公司可以將從事國際市場調查、申請國際組織認證、刊登廣告、繳交給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單位的費用作為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進行投資抵減。另外,如果該公司的百分之一百控股的國外公司在國際間先申請註冊了商標或服務標章再移轉至該本國公司,也符合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准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的概念。而其中的國際會議應符合國際組織的規範,國際商展則應符合國際展覽聯盟所認證的標準。 以上就是針對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四條的釋義,同時也舉出了相關適用範例。
- 商標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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