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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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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第二條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二百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者,得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的支出總金額達到新台幣二百萬元或達到營業收入淨額的百分之二以上,則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度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減,公司可以在接下來的四年度中抵減未抵銷的額度。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公司增加對研究與發展的投資,並減輕其所需支付的稅款負擔。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一課稅年度內將研究與發展的支出總金額達到了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並且該公司的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則該公司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果該公司當年度的應納稅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則該公司可以進行百分之二十的抵減,即抵減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如果此次抵減後,該公司仍有未抵銷的額度,則可以在接下來的四年度中抵減這個未抵銷的額度。

  • 第二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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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司投資於第二條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二百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