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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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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第三條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得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公司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到新台幣六十萬元的人才培訓費用,可以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度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扣全部抵減額,剩餘的抵減額可以在以後四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一年度內的人才培訓費用總共為新台幣六十萬元,而當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新台幣四十萬元,則該公司可以依法抵減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二十,即抵減額為新台幣八萬元。因為剩餘的抵減額為新台幣兩萬元,公司可以在以後四年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這兩萬元的稅款。 參考資料: - 投資抵減辦法 (https://law.fcu.edu.tw/legaldata/2_2_6.htm)

  • 第三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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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司投資於第三條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得按百分之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