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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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第四條所稱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三百萬元者,得按百分之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且使用經濟部授權之臺灣精品標誌者,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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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如果公司投資於建立國際品牌形象的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到新台幣三百萬元,則可以按照百分之十的比率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果支出金額達到新台幣五百萬元,並且使用了經濟部授權的台灣精品標誌,則可以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率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度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減,則可以在以後四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 例如,假設某公司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投資了新台幣三百萬元用於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而該公司的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新台幣六百萬元。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的規定,該公司可以按照百分之十的比率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的十分之一,即新台幣六十萬元。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6 條 (84.01.27)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7 條 (84.05.03)
- 第四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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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