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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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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將根據相關法規和條款以及企業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資料,來核定該企業可以享受的投資抵減稅額。透過稅捐稽徵機關的核定,確定了企業可以享受的相關稅務優惠。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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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8 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