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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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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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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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