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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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屬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療保健及污染防治等工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技術服務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技術服務業為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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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第2條規定,重要科技事業的適用範圍應符合以下要件: 1. 投資計畫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技術服務必須屬於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療保健及污染防治等工業。 2. 投資計畫的實收資本額或增加的實收資本額,製造業應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技術服務業則應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3. 投資計畫所購置的機器設備金額,製造業應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技術服務業則應為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4. 投資計畫在核准後的三年內必須完成。 根據以上要件,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若原告的投資計畫符合上述規定的要件,且已經在核准後的三年內完成,那麼原告即可向被告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不過在這個上下文中,並未提及原告是否符合上述要件,因此無法得知原告是否有資格提出申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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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