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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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條規定之製造業應於取得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後六個月內,技術服務業應於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就其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重要科技事業之證明: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投資計畫書。 三、機器設備清單。 四、建廠進度表 (技術服務業免附) 。 五、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 (技術服務業免附) 。 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製造業免附) 。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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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條文的解釋,符合前條規定的製造業應在取得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後的六個月內,技術服務業應在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的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重要科技事業之證明。申請時需要檢附公司執照影本、投資計畫書、機器設備清單、建廠進度表 (技術服務業免附)、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 (技術服務業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製造業免附)。經濟部工業局在核發證明時,需要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參考資料: - 《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第3條 - 《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施行細則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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