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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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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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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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