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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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是指根據本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公司,如果其當年度申報的支出被查明有虛報情事,將依據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相關逃漏稅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稅捐稽徵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40003 範例: 根據所得稅法第60條,對於故意虛偽報稅行為,如虛報支出情節嚴重的公司,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相關罰款或追訴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如果公司故意將未發生的研究與發展支出列入申報,以逃避支付應納稅額,一旦被查明虛報,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經查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稅捐稽徵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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