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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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或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之設備、技術或專供研究用儀器設備,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因情形特殊,不能於該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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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此法條是指公司申請投資抵減所得稅時,如果所購置的設備或技術於交貨次日起三年內被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則需要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此外,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根據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唯報廢是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則不在這個限制範圍之內。 以最新資料為例,設備或技術的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使用目的等情形,在申請投資抵減時需要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此外,在災害發生後15天內,報廢的設備、技術或專供研究用儀器設備,需要提供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根據情況申請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並且僅能延長一次。 參考資料: - 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 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 所得稅名詞
- 徵收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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