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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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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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中的相關法規,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的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數額為準。 參考資料:行政院全文十一條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國會公報109年7月2日第12卷第63期第7164號公告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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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