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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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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第三條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百分之三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前項所稱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之平均數。其因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計算合併當年度之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時,應將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該二年度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併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6 條,公司可以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按照人才培訓支出的金額抵減當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果支出超過前兩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超過的部分可以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稅額。如果當年度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減,可以在以後四年度的應納稅額中繼續抵減。 該條所稱的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指的是公司申報抵減的年度前連續兩個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通過並適用投資抵減的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的平均數。如果公司進行合併,在計算合併當年度的前兩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時,也應將消滅公司在合併前連續兩個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的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納入計算。 Example from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公司A在2018年和2019年連續兩年申報了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分別是1,000,000元和1,500,000元。在2020年,公司A又申報了1,200,000元的人才培訓支出。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公司A可以按照前兩年度的平均值(1,000,000 + 1,500,000) / 2 = 1,250,000元計算超過部分的抵減金額,即1,200,000 - 1,250,000 = 0元,由於應納稅額不足抵減,公司A無法在2020年抵減任何稅額。

  • 第三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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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司投資於第三條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百分之三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