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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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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第二條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百分之三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前項所稱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之平均數。其因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計算合併當年度之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時,應將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該二年度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併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若該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超過該公司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則超過部分可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若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以完全抵減,則可在之後四年度內抵減。 其中,所謂的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指的是公司在申報抵減年度之前連續二個課稅年度中,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的平均值。若公司有進行合併,則在計算合併當年度之前二年度的研發經費平均數時,應將消滅公司在合併前的連續二個課稅年度中,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加入計算。 例如,假設一家公司在前兩年度之中分別有200萬元和300萬元的研發支出,在該年度有400萬元的研發支出。則前兩年度的研發經費平均數為250萬元(200萬 + 300萬)/ 2 = 250萬元。該年度超過平均數的研發支出為150萬元(400萬元 - 250萬元),可按照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第二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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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司投資於第二條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百分之三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