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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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前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之支出,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逾費用發生年度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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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公司申請適用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前條第三項第六款的支出時,需要在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可適用這些規定。如果超過費用發生年度,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也需要經核准後自申請年度起才能適用。這意味著公司需要在費用發生當年度或之前提出專案認定申請才能享受相關的投資抵減。
- 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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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