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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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前項所稱辦理,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共同指派所屬員工或會員參與訓練。 第一項訓練活動費用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前項第五款之折舊費用、租金及薪資,如有接受他人委託代訓情事,應按實際代訓人天數占全部受訓人天數比率扣除之,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其折舊費用及租金,另按實際培訓人才所使用之面積占訓練機構總面績之比率及實際使用天數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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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人才培訓支出指的是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與公司業務相關的訓練活動所支付的費用。辦理訓練活動可以包括自己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共同指派所屬員工或會員參與訓練。 根據第一項的適用範圍,人才培訓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師資鐘點費及旅費。 2. 受訓員工的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費用。 3. 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以及耐用年限不超過2年的訓練器材設備費用。 4. 參加技能檢定的費用。 5.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設立的職業訓練機構所支付的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的薪資。 6. 其他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為人才培訓支出的費用。 第五款的折舊費用、租金及薪資,如果有接受他人委託代訓的情況,則應按照實際代訓天數占全部受訓天數比例扣除,不能適用投資抵減。此外,折舊費用和租金的計算還需按照實際培訓使用的面積占訓練機構總面積比例和實際使用天數比例計算。 以案例為例,原告申報了人才培訓支出,但其中支付給唯鼎公司的電腦顧問費和其他支出不符合人才培訓支出的定義,不符合相關規定,所以不被准許抵減。 參考資料: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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