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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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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生產單位為改進下列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一) 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 (二) 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 (三) 改善儀器之性能。 (四) 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五) 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六) 發展新原料或組件。 (七)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 (八) 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 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九、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前項第七款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規定了研究與發展之支出的範圍,具體包括以下費用: 1. 專職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人員的薪資; 2. 用於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的生產單位費用,包括提高機器設備效能、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改善儀器性能、改善產品生產程序或系統、設計新產品生產程序或系統、發展新原料或組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再利用、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等; 3.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需要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4.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的全新儀器設備的購置成本; 5.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的建築物的折舊費用或租金; 6. 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的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7.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進行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費用; 8.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費用; 9.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例如,根據研究與發展抵減辦法,公司可以抵減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的薪資,例如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的薪資。同樣地,公司也可以抵減生產單位為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改善現有產品的生產程序或系統等。 此外,公司還可以抵減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的費用,需要具備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最後,根據該法條,公司還可以抵減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的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例如,公司購買專利權或著作權的費用可以納入抵減範圍內。

  • 勾稽名詞
  • 專利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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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