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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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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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辦法第19條的規定,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必須在投資計畫完成後的次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提交相關文件,申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這些文件包括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影本、投資計畫之完成證明及全新設備清單影本,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備查函影本。然而,如果公司未能在期限內提交文件,可以提出申請並聲明將補送文件,但必須在期限屆滿後的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齊文件。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獎勵辦法第19條的規定是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制定的。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增加投資,提供相應的稅收優惠。根據行政院的相關函文,獎勵辦法的規定是為了鼓勵公司在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領域內進行投資,而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對象並無特定的規範,而是交由相關經濟事務主管機關負責審查。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獎勵投資條例及相關實施細則 - 獎勵辦法第19條 - 經濟部工業局相關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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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