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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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營運總部之國外關係企業,指在國外設立登記營業,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營運總部持有該企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企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二、營運總部與該企業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營運總部取得該企業過半數之董事席位。 四、營運總部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 五、營運總部對該企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 六、該企業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與營運總部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相同。 七、該企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與營運總部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計算營運總部持有前項國外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一併計入營運總部之從屬公司持有該國外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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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營運總部」指在國外設立登記營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外關係企業:一、持有該企業超過一半以上的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二、營運總部與該企業相互投資達到對方一半以上的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營運總部取得該企業過半數的董事席位;四、營運總部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與該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五、營運總部擁有根據合資經營契約規定的經營權;六、該企業的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一半以上與營運總部的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相同;七、該企業已發行的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一半以上由營運總部持有或出資。 根據這些條款,營運總部必須符合其中的一個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國外關係企業。另外,營運總部持有其他從屬公司持有的國外關係企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也應計算在內。 舉例來說,假如營運總部A公司持有國外關係企業B公司超過一半以上的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並且營運總部A公司的從屬公司C公司又持有國外關係企業B公司的一部分股份或出資額,那麼營運總部A公司將被視為具有營運總部的資格,並且享有相應的稅收優惠。 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是《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及相關法規。
- 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 持有名詞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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