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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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一百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五十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三、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營運範圍涵蓋統籌各國外關係企業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 五、國外關係企業應於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且須有實質營運活動。 六、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一億元。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間或國外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總部營運範圍之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洽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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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3條,公司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一百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五十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十億元。 三、年營業費用達新台幣五千萬元。 四、營運範圍涵蓋統籌各國外關係企業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 五、國外關係企業應於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且須有實質營運活動。 六、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台幣一億元。 根據該法條,公司可以享受營運總部租稅獎勵,但需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其中,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總部營運範圍之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洽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一年內僱用了國內平均一百人的員工,其中有五十人是大專以上畢業生,且該公司的年營業收入淨額達到新台幣十億元,年營業費用達到新台幣五千萬元,並且公司的營運範圍涵蓋了統籌各國外關係企業的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且國外關係企業在兩個以上國家設立有登記營業,且有實質營運活動,而且國外關係企業的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到新台幣一億元,那麼該公司就可以符合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的申請條件。 以上資料來自「經濟部」官方網站對於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的說明。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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