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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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適用營運總部之租稅獎勵,應檢具營運範圍說明書一式三份,於適用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當年度不得適用本辦法。 依前項規定取得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之公司,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一、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影本。 二、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定營運範圍說明書及前項第二款所定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之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前項序言所定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之格式,由財政部賦稅署定之。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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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4條》规定了公司申请适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在适用年度前需要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请核发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如果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则不得在当年度适用该辦法。 同时,得到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的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时,应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请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并檢附相应的文件,包括經濟部工業局核发的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影本以及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上述法规还规定了營運範圍說明書、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和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的格式,分别由經濟部工業局和財政部賦稅署定之。經濟部工業局在核发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时,需要抄送财政部賦稅署和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参考资料是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4條本身,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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