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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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本辦法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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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1 條是指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在購置設備或技術時,可以申請抵減所得稅。根據該法條規定,適用該辦法的條件是根據訂購當時之規定,以及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訂購。 參考資料: -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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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