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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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其交易行為及購買成本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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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若在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稅捐稽徵機關發現交易行為及購買成本的原始憑證有虛報不實情況,則會依據稅捐稽徵法和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逃漏稅的處罰措施。 參考資料: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2019年10月29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69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所得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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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