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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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其屬廣播電視業證明文件之核發,及廣播電視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須安裝於特定處所之專案認定案件,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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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本辦法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新聞局負責核發廣播電視業的證明文件,並辦理廣播電視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須安裝於特定處所的專案認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改組後之廣電業的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現在負責處理這些專案認定案件。 參考資料:行政院新聞局官方網站 (https://www.moi.gov.tw/np.asp?ctNode=126&mp=100)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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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