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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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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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規定,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自行使用的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若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其設備部分得按照購置成本的百分之七進行抵減,技術部分則按照購置成本的百分之五進行抵減,抵減期限為當年度起五年內,在該五年期間可抵減各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此外,根據同法第4條的規定,適用於上述設備的條件是必須全新的設備。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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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