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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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或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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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規定,該條款適用於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購置自行使用的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或是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若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則可以計算抵減稅額。對於設備部分,可以按照購置成本的百分之七計算抵減稅額;而對於技術部分,則可以按照購置成本的百分之五計算抵減稅額。抵減稅額可以在購置後的五年內分摊抵減於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僅適用於全新的設備或技術。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是「行為時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五條」。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如果影視廣播事業或出版事業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或是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則可以計算抵減稅額。設備部分的抵減稅額是根據購置成本的百分之七計算,而技術部分的抵減稅額是根據購置成本的百分之五計算。抵減稅額可以在購置後的五年內分摊抵減於各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法規僅適用於全新的設備或技術。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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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