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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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本辦法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本辦法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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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第11條規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者若購置設備或技術並申請抵減所得稅,需依該辦法的規定進行。然而,對於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期間內訂購的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者,則適用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的規定。 根據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規定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款中的詳細細節。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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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