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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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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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申請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或技術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的原始憑證被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的情況,則會依照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強對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的監督,防止虛報不實的情況的發生。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案例,例如已經被認定為符合投資抵減條件,但事後發現購置成本憑證被篡改或虛報情況的案例。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對申請人進行處罰,並追繳相應的所得稅款項。
- 所得稅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所得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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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