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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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而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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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9條,如果在申請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或技術中被稽徵機關發現存在虛報或浮報的情況,並導致繳納稅款不足並被核定需要補繳的情況下,被申報人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的次日起至繳納補充稅款的日期,按照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的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并一併徵收。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 2011年11月01日修正 規章冊- 10311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LCode=C0030351
- 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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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