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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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場所為限。 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查明或派員實地勘查;其結果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者為準。 設備安裝地點或日期如有變動,除依相關法規辦理外,公司應即向其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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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公司在申請投資抵減時,其安裝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若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或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若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 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在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進行查核或實地勘查,如果勘查結果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則以稅捐稽徵機關的認定為準。 若設備的安裝地點或日期有變動,公司應立即向其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根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公司在申請投資抵減時,應遵守法規對於安裝地點的管制,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以及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來確定投資抵減是否適用。稅捐稽徵機關有權進行查核或實地勘查,以確認設備安裝地點是否符合申請所述。如果設備安裝地點或日期有變動,公司應即時通知屬地的稅捐稽徵機關作備查。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公司申請投資抵減時依法履行相關規定及資訊的義務。備查的程序可以作為稅捐稽徵機關監督投資抵減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的依據。 資料來源: (一)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 (二)都市計畫法 (三)區域計畫法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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