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中華民國國內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業務,更換所委託之營利事業,或因合約屆滿再行續約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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