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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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委託中華民國國內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業務,更換所委託之營利事業,或因合約屆滿再行續約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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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第7條,外國營利事業如需更換中華民國國內之委託營利事業,或是合約期滿後再行續約的情況,必須重新申請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以便確保所委託的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要求。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所委託的營利事業能夠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的要求,並維持該中心的品質與效能。這樣的要求可以確保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的業務能夠順利進行,並且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委託一家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要求的營利事業,並且在合約屆滿後決定繼續合作,則根據第5條的規定,他們必須重新申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以確保所委託的營利事業仍然符合相關要求。這樣的流程可以確保在合作期間保持高標準的服務與效能。 參考資料: - 財政部. (2018年7月31日)。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8]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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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