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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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取得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經濟部核發之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影本。 二、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當年度適用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獎勵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獎勵表,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營利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未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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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第6條,當外國營利事業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的規定時,可以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他們需要準備的文件包括經濟部核發的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影本,以及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的當年度適用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獎勵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另外,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獎勵表的內容則由財政部定義。如果外國營利事業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未獲得經濟部核發的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則不能享受本辦法所提供的獎勵。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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