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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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行或委託經營國際物流配銷之計畫書。 二、委託中華民國國內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業務者,應另檢附其與該營利事業所簽訂生效配銷合約之中文簡譯本。 前項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受外國營利事業委任之申請人,應另檢附委託申請授權書一份。 第一項第一款經營國際物流配銷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證明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管轄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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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如果想要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獎勵,需要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並檢附以下文件: 1. 有關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物流配銷的計畫書。 2. 如果是委託中華民國國內的營利事業從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業務,還需要另外檢附中文簡譯本符合配銷合約。 申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但必須附上委託申請授權書。計畫書的格式由經濟部制定,經濟部在核發證明函時應通知財政部賦稅署和相關稽徵機關。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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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