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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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委員會確認屬實後,主管機關應依約終止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 二、未依計畫執行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等情形,且未能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三、經費挪為他用。 四、申請計畫變更未獲主管機關同意且申請人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 五、申請人破產、解散、經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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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14條規定,在輔導計畫執行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即計畫執行與原先規劃的內容有顯著的差距。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輔導計畫書明確提出實施某項技術專案,但在實際執行時未落實相應的內容或未達到預期成果。 二、未依計畫執行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等情形,且未能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即計畫執行工作或進度嚴重滯後,且未按照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內改善。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且無法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在期限內改善。 三、經費挪為他用:即將計畫所撥付的經費用於其他用途。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將計畫經費用於非計畫執行所規定的用途,或非法使用補助款項。 四、申請計畫變更未獲主管機關同意且申請人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即申請人未獲主管機關同意進行計畫變更,且不願意繼續執行原本的計畫。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申請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擅自變更計畫內容或不願意執行原計畫。 五、申請人破產、解散、經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即申請人遭遇破產、解散、被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申請人在計畫執行期間發生破產、公司解散等情況。 總結來說,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第14條的規定,在輔導計畫執行過程中若出現上述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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